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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着力提高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效率,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促进种业、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进一步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和生物安全的新形势。
202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着力提高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效率,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促进种业、
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进一步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和生物安全的新形势。
进境动植物检疫在防止外来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保障国内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国际贸易和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动植物检疫审批制度是国家为防止境外动植物传染病、有毒有害生物传入,对相关产品采取的一种行政许可措施。
审批范围: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62号令第四次修正)规定,需要检疫审批的包括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
具体名录见《公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2号)。近年来,海关总署根据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风险状况变化和评估结果,陆续发布公告对检疫审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申请要求:
1.申请单位资质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TIPS:
对于不同产品,企业办理相应检疫审批手续前还须具备相应资质。
2.申请时间
(1)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3.检疫要求
(1)输出和途经国家/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要求。
4.准入要求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应在我国的准入名单内,相关信息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动植物部分请进入“动植物检疫司”子站查询,动植物源性食品请进入“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子站查询。
审批申请:
1.申请方式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在“行政审批—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橄卵≡裣嘤Φ睦啾鸩⑻钚聪喙匦畔ⅰ?/p>
2.需提供的材料
(1)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交有效《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2)输入进境后需要指定生产、加工、存放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以及符合海关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证明材料。
(3)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4)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办理时限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
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TIPS: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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