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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租赁贸易作为一种灵活的贸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大型设备但又不想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的企业来说,租赁贸易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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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不满1年:“租赁不满一年”(1500);
?租期1年以上:“租赁贸易”(1523)。
?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4)按照租赁货物进口状态审查确定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租赁货物进口申报时对应的税率、汇率计算税款担保金额。
注意事项
(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2)租赁进口货物不适用范围:经营租赁货物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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