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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租赁贸易作为一种灵活的贸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大型设备但又不想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的企业来说,租赁贸易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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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Introduction

进口租赁货物监管方式区别

?租期不满1年:“租赁不满一年”(1500); 

?租期1年以上:“租赁贸易”(1523)。

?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如何申报

01/所需提交单证

申报时除应当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特别要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直接相关的文件。应包括租赁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届满租赁货物的归属情况,从而依法征税。


02/报关单填制要求

(1)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首次进口,应填制两份报关单,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或“租赁不满一年”(1500),申报租赁货物的全值(如整机价值),用于监管和统计;另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9800),用于计征税款。此后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收时,监管方式均为“租赁征税”(9800)。

(2)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与分期支付租金相关的首次进口租赁货物的报关单号。

(3)备注栏应填报:保金保函编号、租赁合同号/租金支付协议、租期等信息。

(4)租赁货物复运出境报关单上的关联报关单字段,要填制原进口的报关单号。

(5)“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口时,监管方式填报“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口时,租赁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税款缴纳


01/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

02/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应在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逾期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除征收税款外,应当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完税价格审定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4)按照租赁货物进口状态审查确定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租赁货物进口申报时对应的税率、汇率计算税款担保金额。


后续征管

01/租赁货物复运出口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


02/留购、续租租赁货物

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除按规定征收留购、续租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赁贸易进出口报关



注意事项

(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2)租赁进口货物不适用范围:经营租赁货物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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