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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方式
58号公告以应税特许权费用相关货物进口时是否已支付应税特许权费用给予了两种申报模式:货物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和货物进口时尚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已支付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在 “杂费”栏目进行申报,并使用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进行征税。
注意事项
如果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实付、应付价格内,并且在货物销售合同/协议和特许权许可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隔条款,可一并申报在“总价”栏中,无须填报在“杂费”栏。
未支付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同样需要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但之后的操作与上一种不同。这种情况需要使用与进口货物分离单独申报的模式,58号公告给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报内容应进行如下填制:
1“商品名称”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
2“商品编码”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
3“法定数量”填报“0.1”
4“总价”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5“毛重”和“净重”填报“1”
第二种申报模式在填报申报内容之外,58号公告给出了特殊要求,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与普通货物加以区分,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时间要求
应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随附资料
需要填写并随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3.监管方式
进行单独报关单申报时,在“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费用后续征税”(代码9500)。
4.税率适用
海关按照接受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不再按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计征汇率计征,这点在预估征税额时请特别注意。
5.特殊事项
如果原进口报关单未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则后期不能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
例如,国内A企业和国外B企业签订合同,进口货物并在货物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200000欧元?;跷镉?019年6月17日申报进口,特许权使用费于2019年7月29日对外支付,A企业于2019年8月13日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2019年6月17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汇率8;2019年8月13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汇率8.5。具体来看,A企业申报进口时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同时,A企业应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日内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并填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关税200000×8.5×0.1=170000元,征收增值税(200000×8.5+170000)×0.13=24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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