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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冰一般运输要求
1.运输人员应了解干冰性质、危害特性和意外事故时的处理措施。
2.在没有足够通风的情况下,不应使用小型车辆及其他载人车辆运输干冰,以防车上人员过度暴露在二氧化碳气氛中。
3.当人员和干冰处于同一密闭空间的车辆,车辆应保持通风。
4.干冰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放。
5.干冰包装应有孔或自动泄压的功能,不应使用全封闭的瓶、壶、桶等包装形式,防止爆裂。
6.应能承受气温和气压的突然变化。
7.应具有一定的抗压强度,保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
8.应严格控制产品包装质量,对碎冰、破包一律不得装箱。
9.应精确称重,确保每袋干冰重量均符合相关要求。
10.保证外包装的美观,对损坏的包装袋应进行更换、重新包装。
11.外包装上应正确粘贴、标明干冰使用的注意事项。
12.干冰不能与液体混装。
干冰空运运输要求
空运干冰时应满足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的包装说明954的要求。
1.必须装在设计和制造成允许二氧化碳释放的包装中,并防止可使包装破裂的压力的产生;
2.托运人必须与经营人对每一运输作出安排,以保证安全程序得到遵循;
3.固体二氧化碳(干冰)的净重必须标在每个包装件的外侧,当Overpack(外包装)中含有干冰包装件时,必须将Overpack 中干冰的总重量标在Overpack表面。
4.为了冷却,Overpack可以含固体二氧化碳(干冰),但Overpack应满足本包装说明的要求。
5.包装外部需要注明以下信息:收发货人、正式运输名称“干冰”(Dry Ice)或“固体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 Solid)、危险货物类别9、UN号码1845、件数、每件净重。
6.集装器内的干冰:
(a)可以在单一托运人准备的集装器中运输,假如托运人已与经营人事先做好安排。
(b)集装器不可包含除了UN3373生物物质B级或ID8000日用消费品之外的危险品。装于集装器中的UN3373或ID8000,除了要符合本包装说明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则适用的相关规定。
(c)集装器必须可释放固体二氧化碳气体以防止产生危险的压力(第七章标记和标签的要求不适用于集装器)。
(d)下列信息必须包含在航空货运单的“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栏或其他替代运输文件中。若为经营人有协议时,托运人可以EDP(电子数据处理)或EDI(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供信息,信息以下列顺序显示:
·UN1845;
·运输专用名称
(Dry ice或Carbon dioxide, solid)
·包装件数量及每个包装件中干冰净重,如果集装器中包括含有干冰的包装件。
·集装器识别代号及每个集装器中干冰的净重,如果干冰装于集装器干冰盒中或散装于集装器中。
干冰海运运输要求
海运时除符合干冰一般运输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相关规定:
1.危险货物应该放在适当的外包装中,使用的外包装应该采用适当材料制造,相对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而言,有足够的强度和相应的设计。
2.包装的设计和构造应该能够释放二氧化碳气体,以防压力升高造成包装破裂。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关于干冰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时的特殊要求。
干冰作为包装冷却物时的要求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规定,干冰作为冷却物时,对于含有干冰的包装件:
1.含有干冰的包装件,应该放在通风良好的货物运输单元中运输。
2.当干冰作为包装好的危险货物的冷却物时,该危险货物的包装件应该
(1)能够耐受极低的温度,不得因为干冰而受到影响或严重降低性能。
(2)其设计和制造应能够释放气体,防止可能形成压力上升,造成包装破裂。危险货物应适当打包,防止干冰耗散后移位。
3.使用干冰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的包装件,应以该危险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作出标记,后面相应注明“制冷剂”或“空调剂”。
对于使用未包装干冰直接作为制冷剂时:
(1)干冰不得直接接触货物运输单元的金属结构,以避免金属变脆。
(2)如干冰放在包装件周围,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在干冰消散后包装件仍保留住在原先的位置。
此外,使用干冰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的货物运输单元,应该按下图所示加贴警告标记:
* 为“二氧化碳,固态”。还可以添加额外信息,如“作为制冷剂”或“作为空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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