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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所以,只要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企业、单位,都有可能被稽查到哦。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规定,高级认证企业适用“减少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的管理措施。
海关稽查的实施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开展稽查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稽查的开展
1.海关稽查工作由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稽查组开展,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都会出示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的海关稽查证。
2.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会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会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3.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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